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1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17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陳麗智
債 務 人 陳彩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,
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
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壹拾貳
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肆拾捌
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4117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陳麗智
債 務 人 陳彩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,
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
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壹拾貳
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肆拾捌
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