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9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吳嘉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
月二十三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
二十三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五點零四計算之利息,自民
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四點二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
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
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
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
客戶者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
人之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債權人網路
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
敘明。
㈡緣債務人吳嘉偉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,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1,
130,000元整予債務人,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
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2.49%機動計息按月
計付【現為4.2%】(證二、三)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
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
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9期,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
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
5%計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)(證四)。
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
金(證五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
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
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
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
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
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4年9月23日,經債權
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
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
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新臺幣
988,140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
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9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吳嘉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
月二十三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
二十三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五點零四計算之利息,自民
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四點二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
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
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
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
客戶者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
人之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債權人網路
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
敘明。
㈡緣債務人吳嘉偉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
用貸款,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1,
130,000元整予債務人,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
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2.49%機動計息按月
計付【現為4.2%】(證二、三)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
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
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9期,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
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
5%計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)(證四)。
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
金(證五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
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
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
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
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
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
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4年9月23日,經債權
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
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
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新臺幣
988,140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
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