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謝明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(每壹個月為一期)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謝明凱前於民國114年4月9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
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19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
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
。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182,817元,及自民國114年
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8.98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
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
臺幣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。為此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謝明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(每壹個月為一期)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謝明凱前於民國114年4月9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
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19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
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
。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182,817元,及自民國114年
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8.98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
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
臺幣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。為此特
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