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孫聖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肆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孫聖宇 於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
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
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
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
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
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孫聖宇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9,823元,
而於114年08月12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、
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,917元,以上共計新臺幣32,740
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孫聖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肆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孫聖宇 於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
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
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
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
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
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孫聖宇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9,823元,
而於114年08月12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、
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,917元,以上共計新臺幣32,740
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