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賴嘉慧
債 務 人 李潮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柒拾捌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一十點九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
金(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賴嘉慧
債 務 人 李潮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柒拾捌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一十點九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
金(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