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吳榮俊
陳美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
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榮俊前於民國96年至99年間,邀同債務人陳美
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7
筆,共計新臺幣287,854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
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
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(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
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
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吳榮俊
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85,4
3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775%計算
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
繳納,債務人陳美妏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,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吳榮俊
陳美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
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榮俊前於民國96年至99年間,邀同債務人陳美
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7
筆,共計新臺幣287,854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
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
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(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
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
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吳榮俊
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85,4
3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775%計算
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
繳納,債務人陳美妏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,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