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
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鈞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請求債務人究係何人?並具狀更正。(狀內債務人楊
鈞涵與卷內所附「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」之身分證字號不相
符合)
二、債務人楊鈞涵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