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7號
債 權 人 孫小明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承芳、劉曉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劉曉亭為背書人之釋明文件(據台端於民國114
年12月10日具狀陳報債務人劉曉亭於背書欄有簽名,惟未提
出支票背面經債務人劉曉亭背書之相關釋明文件)
二、請具狀陳報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
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