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
債 權 人 陳慧英
債 務 人 董宗翰即董枝鑫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董宗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枝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
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呈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
債 權 人 陳慧英
債 務 人 董宗翰即董枝鑫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董宗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枝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
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呈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