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債 務 人 吳奕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⑵新臺幣貳
萬零肆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債 務 人 吳奕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⑵新臺幣貳
萬零肆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