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林佳君
債 務 人 林禹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
月十三日所發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旨一請求內容漏載,應補充請求「預借現金
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玖佰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當亦在準用
之列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林佳君
債 務 人 林禹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
月十三日所發之支付命令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旨一請求內容漏載,應補充請求「預借現金
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玖佰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當亦在準用
之列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