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昭賢
代 理 人 吳明頤
債 務 人 湯志偉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玖仟伍佰零捌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934,295元 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365% 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約金 2 45,213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78%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約金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昭賢
代 理 人 吳明頤
債 務 人 湯志偉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玖仟伍佰零捌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934,295元 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365% 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約金 2 45,213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78%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約金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