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龔文雄
債 務 人 恆揚建業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重堯
人
蔡偉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伍仟肆佰參
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算日 (民 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68,053元 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2 40,422元 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3 1,293,573元 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4 323,389元 113年12月7日 2.295% 自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龔文雄
債 務 人 恆揚建業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重堯
人
蔡偉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伍仟肆佰參
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算日 (民 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68,053元 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2 40,422元 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3 1,293,573元 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4 323,389元 113年12月7日 2.295% 自11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,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