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朱郁程
債 務 人 許世賢
蔡晴雯
一、債務人許世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貳萬玖仟
零參元,及就其中⑴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萬伍仟零陸拾陸元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零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;⑵新臺
幣肆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;⑶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
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算,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113年9月6日起至清
償日止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
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許世賢之
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蔡晴雯給付之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朱郁程
債 務 人 許世賢
蔡晴雯
一、債務人許世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貳萬玖仟
零參元,及就其中⑴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萬伍仟零陸拾陸元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零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;⑵新臺
幣肆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;⑶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
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算,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113年9月6日起至清
償日止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
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許世賢之
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蔡晴雯給付之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