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朱郁程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世賢、蔡晴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」,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,請具狀明
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?抑或其他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許世賢、蔡晴雯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朱郁程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世賢、蔡晴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」,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,請具狀明
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?抑或其他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許世賢、蔡晴雯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