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
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朱郁程
債 務 人 許世賢

蔡晴雯

一、債務人許世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捌拾陸萬參仟玖佰
陸拾柒元,就其中⑴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
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⑵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柒
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點四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八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債務人蔡晴雯應於債權人就債務
人許世賢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有不足額未能清償時,就
不足清償之部分負清償之責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