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扣押款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三友鑫企業
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
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8,48
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1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三友鑫企業
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
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8,48
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元外,尚應補繳1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