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90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00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AV000-A111171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○○間113年度訴字第9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朱梅
113年度訴字第900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AV000-A111171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○○間113年度訴字第9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朱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