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36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6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汪春生
汪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匡守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
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。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
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(附繕本1份)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憶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