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36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6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汪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匡守銀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23,20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14,7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。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
內補正上訴理由(附繕本1份)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葉憶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