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訴字第28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288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陳依慧
被 告 天和事業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
人 蔡聖哲

被 告 羅仲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一
百零二年度甲類第○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對被告為假
執行,但被告其中一人為全體利益,以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玖
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天和事業有限公司(下稱天和公司)為資金
周轉需要,於民國111年7月8日邀同被告蔡聖哲、羅仲洋為
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申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額度新臺幣
(下同)100萬元整,償還方式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;借
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500
萬元機動利率加年息0.575%機動計息,目前為年息2.295%,
倘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
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詎料
被告等自112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約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被告自應就上開未還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爰
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㈠被告應連
帶給付原告726,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㈡願以
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03期債票供擔保,請准予
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。
四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
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
還之契約;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
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另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
  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
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再者,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
債務時,應支付違約金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、第2
33條第1項、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稱保證者,謂
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
履行責任之契約。保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
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,
民法第739條、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保證債務之所謂
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
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
帶債務之文義即明(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
旨參照)。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
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民法第
27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 
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、連帶保證書
影本及授信約定影本、催告函、退件信封掛號回執、債權本
金、利息、違約金附表、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、
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為證,且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,未到庭
或未以書狀爭執,被告天和公司、蔡聖哲依民事訴訟法第28
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(被告羅仲洋除
外),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虛偽造假之情,又除被告羅仲
洋以外,其餘被告均已視同自認,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實

 ㈢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返還消費借貸之金額及利息暨違
約金,核與上開規定及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相符,是原告
本件請求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即
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
五、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
,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,並依職
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宣告被告等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
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駁,附此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7 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7 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未還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利率 (年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26,910元 自112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付違約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