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2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55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洪晟崴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木榮間113年度訴字第2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
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