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6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65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楊琬雯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呂尚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人
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然未繳納抗告費
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
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補繳抗告費1,000元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