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5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58號
原 告 吳勝淯

被 告 陳冠賓

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日下午二時三
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4  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4  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