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訴字第14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41號
原 告 張淑芬
被 告 林文安
訴訟代理人 林鳳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
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方柔尹
113年度訴字第141號
原 告 張淑芬
被 告 林文安
訴訟代理人 林鳳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
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方柔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