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倍返還定金113年度補字第94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42號
原 告 吳明諭


一、原告因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吳月理核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6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群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