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7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24號
原 告 黃敬益
黃金發
黃金川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康長照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平安居家
長照機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