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補字第71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10號
原 告 陳俊佑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慶得農果業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
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,5
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,6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45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,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
權依據為何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