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5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75號
原 告 王舜立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琮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