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補字第5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52號
原 告 胡惠香
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綵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