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70號
聲 請 人 黃淑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玟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(請具狀具體說明「年、月、
日」)。
二、相對人劉玟麟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