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7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979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代 理 人 詹家政
債 務 人 王柏鈞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利率 (年息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利率 (年息) 1 13,530元 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.845% 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 0.1845% 113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 0.369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