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949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
債 務 人 高俊愷(原名:高賜德)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高俊愷(原名:高賜德)於民國110年09月09日向債權
人借款2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7
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94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07月23日止累計202,811元正未給付,其中19
1,659元為本金;11,152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9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659元 高俊愷(原名:高賜德) 自民國113年07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94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