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

債 務 人 潘姿蓉


潘雪川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肆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被告潘姿蓉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,邀同潘雪川為連帶保
證人,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(利息利率、逾期
利息、違約金、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),並約
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
始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
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6個月以上者,
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;倘經本行將
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
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
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(放款借據第
一節第六條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
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遲延
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
㈡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,訖今尚結欠本金171,614元整及如附
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效,依前訂借據約定,
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,其債務即
視為全部到期,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,債
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另被告潘雪
川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
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。
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91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1,614元 潘姿蓉、潘雪川 自0000000起 至 0000000止 年息1.65% 001 新臺幣171,614元 潘姿蓉、潘雪川 自0000000起 至0000000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71,614元 潘姿蓉、潘雪川 自000000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1,614元 潘姿蓉、潘雪川 自000000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計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%計。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