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612號
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祖薪


債 務 人 吳季恩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0 號三樓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619,143元 11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5月5日止 3.883% 113年4月6日起至113年5月5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。 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4.008% 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。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。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