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2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529號
債 權 人 楊郁慧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,請求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「170,500元」抑是
「100,000元」?(台端聲請狀請求金額為170,500元,然於
民國113年8月29日具狀陳報,自108年7月31日契約成立起至
今,按年繳實際期數為4期,至今總繳金額為:25,000元×4=
100,000元,與聲請狀請求金額170,500元,兩者不一致,請
具狀說明之,若請求金額為170,500元,請提出其依據及計
算式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9529號
債 權 人 楊郁慧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,請求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「170,500元」抑是
「100,000元」?(台端聲請狀請求金額為170,500元,然於
民國113年8月29日具狀陳報,自108年7月31日契約成立起至
今,按年繳實際期數為4期,至今總繳金額為:25,000元×4=
100,000元,與聲請狀請求金額170,500元,兩者不一致,請
具狀說明之,若請求金額為170,500元,請提出其依據及計
算式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