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湖內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蘇漢鐘
代 理 人 陳浚銘


債 務 人 王虹雯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86,196元 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415% 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.2415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