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石偉中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參佰玖拾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迄期間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70,394元 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11% 113年5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 依本金4,289元按年息1.011%計算 113年6月25日起至113年7月24日止 依本金8,614元按年息1.011%計算 113年7月25日起至113年8月24日止 依本金12,976元按年息1.011%計算 113年8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24日止 依本金470,394元按年息1.011%計算 113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 依本金470,394元按年息2.022%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