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代 理 人 陸政宏
債 務 人 叁肆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李延禧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陸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96,197元 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.96% 10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,依y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2 10,322元 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.96% 10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82,604元 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.96% 10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3,533元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6.01% 10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代 理 人 陸政宏
債 務 人 叁肆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李延禧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陸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96,197元 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.96% 10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,依y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。 2 10,322元 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.96% 10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82,604元 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5.96% 10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3,533元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6.01% 10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