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
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阮玟菁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捌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,並自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
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六計
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(以下同)104年1月13日金
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(證一),就金融
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
線上申辦。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債權人營業處所
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
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
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
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㈡緣債務人阮玟菁透過債權人MMA金融
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債權人於112年6月7日撥
付信用貸款18萬元整予債務人,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係
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月調)加9.22%計算
之利息(證二)(民國113年4月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
率為1.58%,計息利率為10.8%)。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
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
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九期,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
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
5%計算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)(證三)。㈢依借款之還款
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(證四),
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
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
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
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
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
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債權人實已
詳盡舉證之責。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4月7
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
依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,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,債務人之
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
欠款165,008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㈥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
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