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3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231號
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
債 務 人 姚本貴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
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
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
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,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。經查。
本件分期付款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84,000元,債務人積欠
7期(即期付款2,700元×7=18,900元)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
,又債務人自第5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11年3月31日未依約
付款,則於第9期即期付款日111年9月30日遲付之價額始達
全部價金5分之1,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1年4月1日將債務
人剩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,而自111年4月1日起
計收遲延利息,洵屬無據。綜上,從而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
示利息部分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駁回命令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