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
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曾文姣
債 務 人 何俊德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86,481元 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24,761元 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