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行



債 務 人 呂志忠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,
及自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
期在六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收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呂志忠於民國93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0
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9月10日
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
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
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
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
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