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

債 權 人 汪建敏

送達址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 號00樓0000室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釋明對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之請求係
為「連帶」或「共同」給付?
三、債務人陳秋白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