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
債 權 人 陳美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15號支付命令釋明文件,或
提出法院命陳美吟、陳建仁對訴外人陳楊由連帶給付新臺幣
2,000,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