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11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111號
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
債 務 人 甲○○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參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,896元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,照欠繳金額加收千分之5;但逾期2日以內繳納者,免予計收;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,未滿2個月者,照欠繳金額加收千分之10;逾期繳納在2個月以上,未滿3個月者,照欠繳金額加收千分之15。依此類推,每逾1個月,加收千分之5,最高以欠繳額之百分之30為限 2 948元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,972元 10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