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

債 權 人 張水舜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哲智即張達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司促字第六一三二號支付命令之當
事人之真實姓名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