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

債 權 人 謝詩涵
債 務 人 蘇蘊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次按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
律可據者,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;又遲延之債務,以
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
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民法第203條、
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末按,債務定有清償期者,債務人
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,始負遲延責任。查本件
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約定從2021.10.10(即民國110年10月10日
)起,每個月10日還款3000元,因雙方並無一期未履行視為
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約定,而債權人陳明債務人係自112年6
月起未再依約還款,且系爭債權到期日似未屆至,則利息至
多只能在該到期日後請求,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未合。
準此,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113年5月10日止
之利息,洵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