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
債 務 人 張志鵬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參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
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請求
之原因事實:(一)爰相對人張志鵬於民國98年7月23日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57萬元整,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7月23日起至
民國105年7月23日止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.88計付,嗣後「
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,機動調整」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
調整時得隨時調整。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,每1個月1期,
共分84期分期攤還。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,相對
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
,且逾期償還本金、利息時,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,自最
後一次應繳款日起,即自民國107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
加計每月(期)新臺幣1,000元之違約金。立有個人信用貸款
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(二)爰相對人張志鵬於民國99
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,借款期間自民國9
9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6年9月29日止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.
88計付,嗣後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,機動調整」如遇債權
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。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
,每1個月1期,共分84期分期攤還。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
或違約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
即償還全部借款,且逾期償還本金、利息時,除仍按約定利
率計息外,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,即自民國107年9月23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計每月(期)新臺幣1,000元之違約金。立
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(三)查相對人
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211,935元整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借款外,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,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
,誠屬非是,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
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5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,130元 張志鵬 自民國107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.88 002 新臺幣86,805元 張志鵬 自民國107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.88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,130元 張志鵬 自民國107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台幣1,000元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86,805元 張志鵬 自民國107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台幣1,000元之違約金。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