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
債 權 人 何岳軒
何彩熙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常台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何啟朝之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債務人常台玉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